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5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市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时间 | 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红星中路17号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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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6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办理流程
无办理流程信息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地址: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地址:山东省 济宁 任城区 洸河路124号
- 电话:电话: 0537-2320792
受理条件
该事项暂无受理条件
材料目录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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