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6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市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科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 |
数量限制 | - |
通办范围 | - |
办理时间 | 工夏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济宁市红星中路17号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水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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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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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无办理流程信息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高新区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地址: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地址: 济宁 任城区 山东省洸河路124号
- 电话:电话: 0537-2320792
受理条件
该事项暂无受理条件
材料目录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常见问题
-
问 : 无
回答:无
咨询方式
- 电话:0537-2342110
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