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版本 | 28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实施主体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0个工作日 |
承办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联办机构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市级 |
是否网办 | 否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结果样本 | - | 运行系统 | - |
办事信息
是否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数量限制 | 一名职工对该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时间 | 为民服务中心及城区各管理部: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第23届省运会综合指挥中心(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A20、A21、A22、A23、A24号窗口 |
办理结果名称 | - |
办理结果类型 | - |
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1. 受理申请 | 提取职工携带相应材料,至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 | 0个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 告知是否受理 |
2. 审核 | 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0个工作日 | 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地址: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 电话:0537-7710505
行政复议
- 部门: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西首
- 电话:0537-6772123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结婚证、户口簿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征收安置住房的,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协议。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补交差价款票据。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契税凭证。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契税凭证。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款发票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原件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 原件 | 1 | 电子 | 审核原件,留存影像资料。 | 其他 | 无 | 是 | 无 | 无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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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回答:职工购买商铺、写字楼、车库、地下室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有购置自住住宅性质房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第一管理部 济宁市洸河路133号兴唐大厦一楼
电话:0537-12329
网址:http://www.gjj.cn/website/message-list.html?typeId=7001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收费信息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