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9〕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5 16:36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1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挂使用权),是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通过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拟出让宗地交易条件,接受竞买申请人的竞买申请、报价,更新挂牌价格,按照规定根据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限时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挂使用权系统,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成交确认等部分。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网挂使用权活动进行监督;对涉及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规定抄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对网挂使用权系统进行调整。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网挂使用权系统及其硬件设备的开发建设、管理维护,并保障网挂使用权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网挂使用权系统与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数据交换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五条  网挂使用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均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网挂使用权系统和报刊发布出让公告。

第七条  网挂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之日前20 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八条  网挂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网挂使用权活动。

第十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电子签名认证办理窗口申请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数字证书),取得身份认证后,方可参与网挂使用权竞买。

竞买申请人竞买资格原则上采取事后审查方式进行,竞买申请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遗失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数字证书)或者证书密码,并拟继续参加网挂使用权活动的,应当及时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在申请竞买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网挂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及其他相关信息。

竞买申请人对网挂使用权相关文件、资料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在公告的规定时间内提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申请竞买的,应当按照网挂使用权系统要求输入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通过网挂使用权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

竞买申请人申请竞买多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通过网挂使用权系统随机生成的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多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分别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通过网挂使用权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报价应当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限内,可以多次报价。符合规定条件的报价,网挂使用权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七条  挂牌期限截止前1 小时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络视频直播室对网上报价及挂牌截止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设有底价的,应当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监督下将出让底价输入网挂使用权系统。

第十八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使用权系统询问,无竞买申请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挂牌不设底价的:

1.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申请人报价的,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申请人报价的,网挂使用权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3.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挂牌不成交。

(二)挂牌设有底价的:

1.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申请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2.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申请人报价的,网挂使用权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申请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九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使用权系统询问,有竞买申请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使用权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使用权系统询问,有竞买申请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挂牌期限届满时的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申请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截止时,竞买申请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使用权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挂使用权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内有新的报价,网挂使用权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使用权系统出现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使用权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成交结果。

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有底价出让且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竞买申请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有底价出让且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络视频直播室对网上限时竞价情况进行监督、确认。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挂使用权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将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包括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委托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验。核验无误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网挂使用权活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网站,网挂使用权系统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挂使用权活动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七章  中止或者终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网挂使用权系统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挂使用权公告,中止或者终止网挂使用权活动:

(一)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二)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使用权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出现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情况不能正常登陆网挂使用权系统进行网上竞买申请、报价、限时竞价的,网挂使用权活动不中止,其后果由竞买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中止网挂使用权情形消除后,应当在恢复网挂使用权活动之日5日前发布恢复网挂使用权公告。

 

第八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单位及与网挂使用权系统相关联的银行在网挂使用权活动结束前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网挂使用权系统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网挂使用权系统管理。

网挂使用权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监控网挂使用权系统运行情况,网挂使用权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应当按照相关规程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对网挂使用权系统进行维护,必须进行详细记录。网挂使用权期间,须登录网挂使用权系统的,必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共同监督并详细记录;

(三)必须妥善保管其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

(四)不得删除网挂使用权系统日志数据,每天定时对网挂使用权系统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网挂使用权系统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网挂使用权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应当将网挂使用权系统记录的竞买申请人、竞得人参加网挂使用权的有关信息打印成纸质材料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其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数字证书)及证书密码,及时将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相关资料上传至网挂使用权系统,并通过网挂使用权系统按照规定设置起止时间、竞买保证金、挂牌起始价及增幅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网挂使用权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多重密码+密钥控制”的方式对网挂使用权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在网挂使用权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竞买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竞买申请人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数字证书)丢失后不及时挂失,导致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竞买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的有关指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网挂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以网挂使用权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使用权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 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