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1-055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1-09-1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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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字〔2021〕48号 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2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1〕137号)精神,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现发布我市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以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7379元为基数,确定2021年全市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各类企业应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综合考虑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加强工资效益同向联动。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三)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比例。国有企业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一线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经营管理人员工资也不能增长,一线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

三、切实做好工资指导线实施工作

(一)国有企业要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按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

(二)各级工会要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活动,指导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共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及工资调整幅度,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等行为。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版】济政字〔2021〕48号 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字〔2021〕48号 关于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