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0043121241/2022-021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2-03-2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住房建设】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刘春光解读《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23 信息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刘春光解读《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一、政策背景

本《办法》是在前期施行的《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原《办法》于2015年10月16日颁布,2015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6日。近年来,国家、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审批程序等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修订出台新的《办法》势在必行。

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8个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已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建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是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解决城市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发挥了兜底作用,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安居乐业提供了支持。《办法》的印发施行对改善主城区群众的住房条件,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源筹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年度建设计划、用地供应、规划选址、资金筹集渠道、税费优惠等事项。与原《办法》内容相比,删减了将直管公房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

(二)申请条件。分别规定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低保、特困)、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三类群体不同的准入条件。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户籍、人均住房面积、人均收入、名下车辆等方面作了限制;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毕业年限、社保缴纳、名下房产等方面作了限制;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居住证、社保缴纳、名下房产、车辆、人均收入等方面作了限制。与原《办法》内容相比,取消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需满2周年的限制;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购置价格的限价由7万元提高到10万元;新就业无房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由“2周年以上”修改为“缴纳即可”。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打破原来的“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级复审--市级核准”的四级审核模式,通过业务流程再造和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简化申请材料、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推动住房保障申请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协同办”的转变,切实为群众申请住房保障提供便利。

(四)保障标准。规定了保障家庭只可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中选择一种保障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明确了配租方案的公布、优先保障的情形、租金价格的确定等内容;发放租赁补贴时,明确了保障范围、保障面积、发放标准、补贴的确定与调整等内容。与原《办法》内容相比,扩大了租赁补贴的保障范围,由原来的仅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也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五)使用、复核与退出。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合同期限、日常监督检查、违规清退、合同期满后的资格重审、续租等内容。


正文:济政办发〔2022〕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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