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4-008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4-02-08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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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8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济政字〔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4〕10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统一思想认识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更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做好文物普查工作责任重大。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做好文物普查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以更高站位、更强自觉、更大力度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夯实文物保护利用基础。要统一思想、明确要求、突出重点、严谨求实,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高标准、高质量推动我市文物普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走在前列。

二、细化工作措施,坚持“应查尽查”

普查范围为我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记。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新趋势,认真做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民居、乡土建筑、中华老字号、文化景观等各种文物类型的登记工作,将360直播,直播吧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文物范畴,并加强内河湖泊、丘陵等容易遗漏和普查难度较大区域的工作力度。普查过程中要做到心中有使命、实施有章法、工作有质量、保障有力度。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文物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现状,明确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源分布、价值特征,做到应查尽查、应细尽细、应保尽保,让普查结果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三、把握总体进度,有序推进普查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合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发,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济宁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结合实际情况将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四、注重过程管理,强化质量提升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对普查野外达到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文物认定标准执行情况、文物信息采集质量、文物认定工作程序等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文物登记、认定和公布,所有复查文物、新发现文物,均应具有认定公布文件。

五、加强组织保障,狠抓责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济宁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机制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动员本系统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省、市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济宁市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鼓励文博系统年轻人、乡镇公共文化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文保员、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普查。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四)加强业务培训。为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我市将对市、县参与文物普查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普查人员具备普查组织管理能力,熟悉普查标准、规范流程、信息采集技术应用、资料收集和填报等相关知识。培训采取市级培训和县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市级培训由济宁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县级培训由各县(市、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加强宣传交流。各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文物普查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积极营造文物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让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真正成为社会各界支持、参与的全民文物保护大行动。各县(市、区)要增进普查工作信息交流,推广文物普查工作经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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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李艳华解读《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