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5-005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于2025年3月2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济医保发〔2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于2024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8号),从规范备案、合理确定报销政策、强化就医地管理、优化经办服务、加强监测、完善监管等方面要求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在此形势下,对我市异地就医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制定目的
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推动异地就医工作由以服务为中心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移。引导参保人有序异地就医,控制异地就医基金过快增长,防范异地就医基金风险。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调整为“快速备案”模式
政策解读:备案时需要参保人上传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备案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任意一种即可:就医地居住证、就医地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
例如:小李的参保单位为济宁市一家企业,他被单位长期派至济宁市外工作,需要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按照现行政策,他需要提供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
(二)调整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政策
政策解读:职工、居民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合规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调整为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与本地一致的待遇政策。
例如:小王是济宁市的一名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到外地就医,其纳入统筹的医疗费用就需要首先自付20%。小王此次产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与济宁市一致的待遇政策。
(三)调整双向享受同等待遇政策
政策解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期间回我市就医的,按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报销政策执行。异地报销金额与本地报销金额合并计算。
例如:老周是济宁市的一名退休职工,他随子女长期在济宁市外居住生活,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老周在备案期间回济宁市就医,按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
四、与上级政策的异同
与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8号)相比,我市政策在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加强异地就医运行分析、强化异地就医审核监管等方面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在合理确定异地就医报销政策方面与上级政策略有不同,我市进一步明确参保职工、居民临时外出就医首先自付比例为20%,进一步明确参保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在户籍地就医享受与参保地 (学籍地)相同的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