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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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政策:进入筹建期的工程研究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规定,组织工程研究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研究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研究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市级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市财政给予200万元研发补助;根据作用发挥情况,3年内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30%的比例,再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研发补助。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工程研究中心优先申报。

所需申领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具体办理流程: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的原则,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通知。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工程研究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工程研究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填写工程研究中心评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工程研究中心的申请。主管部门对申请确认的工程研究中心应按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中等及以上的工程研究中心,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对不能按期达到组建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研究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筹建期或延长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的工程研究中心及总结报告、评价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财政部;对以非法人形式运行的工程研究中心,将其依托单位同时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报财政部,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高技术产业科

人:李玲玉

联系电话:0537-2348907

2.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鼓励政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市级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200万元研发补助;根据作用发挥情况,3年内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30%的比例,再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研发补助。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需满足《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主营业务应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令)、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初评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所需申领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高技术产业科

人:李玲玉

联系电话:0537-2348907

3.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资金补助,引导地方和社会资本投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国家资金补助主要发挥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不占有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股权。主管单位应将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本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鼓励行业部门、地方科技和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各类科技创新任务。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市级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300万元研发补助;根据作用发挥情况,3年内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30%的比例,再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研发补助。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战略性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组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所需申领材料:《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

具体办理流程: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国家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有关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需要,研究提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领域和方向,并印发实施。有关主管单位根据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组建方案提出意见,指导该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有关主管单位根据修改完善后的组建方案,督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有关主管单位按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委托第三方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审批文件、论证评估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程序合规性和要件完备性进行复核。主管单位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建设内容、预期目标、项目总投资及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数额、建设地点、建设期限,以及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中心目标、任务要求的核定意见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高技术产业科

人:李玲玉

联系电话:0537-2348907

4.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研发补助;根据作用发挥情况,3年内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30%的比例,再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研发补助。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产业创新中心原则上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探索运用新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吸引、广泛利用国际国内、产业上下游的创新资源,促进政产学研资等关键环节融合贯通,大幅提高产业创新效率和水平。

所需申领材料:《山东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

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单位)申报,县、市、逐级审核转报,省发改委评审认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高技术产业科

人:李玲玉

联系电话:0537-2348907

5. 企业科技创新及科研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考虑。省政府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第65条:大力支持市管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省政府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第30条:完善市管企业创新发展考核,提高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视同效益额比例。省政府2023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第4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对市管企业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在确认考核指标完成值时,全额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济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济国资〔202248号)《关于大力支持市管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济国资〔202136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项: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证明;第②③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科技研发及科技创新支出情况报告。

现场办理流程:市管企业将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出、科技创新产生的费用性研发支出等情况以及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市国资委,支出数额由市国资委在确认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值时,按规定视同实现效益予以加回,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按照获奖等级给予1-4分加分奖励。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科室:考核分配科

人:孔鑫

联系电话0537-2606135

6.支持企业科研团队工资及奖金单列管理。省政府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第65条: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66条:支持市管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管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济国资〔201935号)《关于大力支持市管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十条激励措施》(济国资〔202136号)

政策类型:企业申报类

政策支持范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报告及当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告;经审核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当年财务预算报告;科研或技术攻关团队工资及奖金发放明细及当年度预算情况。

现场办理流程:按照工资总额清算及预算工作业务流程办理。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科室:考核分配科

人:赵强

联系电话:0537-2606135

7.对商业类企业承担的公益类业务实行分类核算分类考核。省政府2022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第30条:国资监管机构对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实施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对经营指标产生影响的,考虑各类财政补贴后据实调整考核结果。《济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济国资〔202248号)

政策支持范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分类核算分类考核专项审计报告。

具体办理流程:承担政府煤气油储备任务的市管企业因承担储备任务对考核指标产生影响的,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分类核算情况及对有关考指标影响数额和各类财政补贴数额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送市国资委,经审核后的影响差额视同效益由考核分配科计入经营业绩考核。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科室:考核分配科

人:孔鑫

联系电话:0537-2606135

8.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省政府2023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第4条: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济宁市市管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济国资〔201880号)

政策支持范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权属科技型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权属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内部决策情况、听取职工意见情况、集团公司审核意见。

具体办理流程:由科技型企业拟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集团公司审核,由集团公司报市国资委批准,审批单位自受理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批准意见。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责任科室:考核分配科

人:赵强

联系电话:0537-2606135